- ·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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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之辩:反思贺建奎事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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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贾平《基因之辩:反思贺建奎事件》(财新网) 三、贺建奎事件成因(反思)维度 (一)我国基因编辑治理架构的缺失 1.我国基因相关立法层级过低
——贾平《基因之辩:反思贺建奎事件》(财新网)
三、贺建奎事件成因(反思)维度
(一)我国基因编辑治理架构的缺失
1.我国基因相关立法层级过低,且规定的内容缺乏可操作性,有些甚至不具有“规范”的意义
我国现有的关于 (人类细胞)基因编辑的法律规范效力层级低,缺乏法律制裁的刚性力度。2003年的部委层面的规范性文件《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并无罚则,而2016年的部委层面规章《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仅规定了行政责任,缺乏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有效制裁。从表面上看,这些规定是禁止贺的类似行为的,但依照《立法法》,规章层级的规定对人民法院来说,仅具有“参考”的效力,因此在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对这些不端行为的震慑很有限,等于是存在“法律空白”。进而,这些规定缺乏有力的罚则和执行机制,相当于只是简单的“道德说教”或者“姿态宣示”,并无实质性的“法律规范”意义。
2.伦理审查机制及其衔接出现问题
伦理审查是确保科研诚信的一道“防火墙”,在本案中,贺及其团队 “通过他人伪造伦理审查书”而使项目得以过关,显示我国当前伦理审查体系设置的脆弱性与实践中的乱相。如果事实真是如此,那么就显示出部门衔接和审查机制上的巨大疏漏。但即便如此,依然需要回答,在医院里做这样一个临床(而不是研究),原有的伦理委员会如何可以缺位?
我国伦理审查机制存在重大缺陷,还表现在伦理委员会规则层级的低下、伦理委员会构成人员的单一化、职位和利益冲突、透明度问题,以及伦理审查机制的泛行政化和科层化,这些都需要认真予以应对。
3.缺乏顶层设计和运行良好的规制体系,对资本的介入缺乏有效应对手段
这其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对资本的干预缺乏有效制衡和监管机制。贺本人开了8家公司,其中“瀚海基因” 公司涉入了此次基因编辑事件。“瀚海基因”公司融资两亿,2018年净利润近1亿人民币,并着眼未来基因测序市场的巨额利润。该公司的5人科学顾问团队成员中,有3位是美国的著名科学家,其中2人拥有多家企业或有资深管理经验,一人是二代基因测序技术的发明人。我们不否认资本的正面作用,但资本的介入和对利润拉升的渴求,也为贺为何要急于进行此次基因编辑临床试验,提供了部分解释。
4.缺乏有效公众参与的渠道,弱势人群的保障机制待提升
贺建奎事件向人们揭示出弱势人群的艰难境遇。他之所以能够招募到数量不菲的艾滋病单阳夫妇,恰是因为这些家庭有生儿育女的需求,但因为男方感染艾滋病病毒,自然怀孕分娩对女方风险太大且不公,因此一部分人就希望通过辅助生殖技术(ART)来达到目的,也就是将男方精子取出后,经过“洗精”去除病毒,与卵子结合后,置入女方体内受孕。这一行为在我国被认为是非法的。由于辅助生殖政策一刀切,使他们陷入繁殖后代的困境,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贺建奎的基因编辑对感染者家庭的欺骗行为的吸引力。
——贾平《基因之辩:反思贺建奎事件》(财新网)
(二)贺建奎个人基本素质和常识缺失
1.无知大胆,为名利放弃做人最基本底线
贺建奎的团队中,据说有美国高端学府的哈佛教授,人家难道不会做那样的试验吗?人家凭什么要和你这个在中国都名不见经传的小人物合作?不就是看中了贺建奎的傻大胆儿吗?因为只要给你点好处,中国人就会趋之若鹜,可以鲁莽的无视法律法规。美国等顶尖科学家与贺建国合作,与其说看中的是贺建国本人,更主要的是看中了中国存在漏洞的法制,看中了你身为科学家却可以唯利是图的本质,看中了你为了名利,可以放弃做人最基本的底线!
——孙秀萍《为何国人胆子大无天?——关于贺建奎事件的思索》
2.无视风险的行为彰显他的狂妄傲慢
威斯康星大学的生物伦理学家、此次峰会组织委员会成员Alta Charo批评道:“听了贺博士的话,我唯一能断定的是他误入歧途了,这是一项不成熟、不必要,而且基本上毫无用处的研究。”许多科学家指责贺建奎的实验缺乏透明度,他这种自我表彰其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实际上无视风险的行为进一步彰显了他的狂妄傲慢。
文章来源:《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 网址: http://www.xbnlkjdxxb.cn/qikandaodu/2020/0918/372.html